《加拿大税务观察》第10期 | 漏报股票期权收益,税局会宽大处理吗?

股票期权,英文称STOCK OPTION。在北美,很多私营业主为留住其重要雇员为公司长期效劳,作为公司的一种特殊福利,往往会签发股票期权给这些重要雇员。根据加拿大税法SECTION 3&7规定,股票期权持有人在行使股票期权时,产生的股票期权收益应该申报纳税。

最近在加拿大温哥华发生一起这样的税案[2015 TCC 246]:纳税人名叫JOHN ROBERTSON(以下简称 “J”),是一名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早年一家美国私营公司曾派发股票期权给J。2005年和2006年,J行使这些股票期权,两年分别收益102600元和508657元。J一直是加拿大税务居民,2005年和2006年报税时没有申报这些股票期权收益。联邦税局在最初评估2005和2006年评估报告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然而,2011年6月联邦税局再次审计J 2005年和2006年收入时,发现J有漏报股票期权收益的行为。

J是这样为自己辩解的:第一,自己持有的是美国私营公司的股票期权,应该在美国交税,但作为一个加拿大税务居民,自己并不知道股票期权收益应在加拿大申报。这种漏报行为不是粗心大意引起的,而是自己的确认为股票期权收益应在美国纳税。第二,因为漏报行为不是粗心大意引起的,所以税局不能在过了5年之后还来审计这项漏报收入。其原因是:

加拿大税法152(4)(a)(i)规定,税局如想延长正常3年审计年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在失真申报收入,而且其原因是因为粗心,疏忽或者故意造成的。

J承认自己存在失真收入申报,但不是因为粗心、疏忽或故意造成的,因此,联邦税局无权在2011年审计其2006年收入。

法官认为,J作为大公司的高级职员,是一个聪明谨慎的人,在一些与公司相关的事情上面非常精通,尤其在报税、证券、公司法、美国税法等知识方面,J已超过帮他报税的会计。而且,依照J的谨慎个性,他应该与税务专业人士探讨过此问题。因此,法庭认为J是故意漏报股票期权收益。

以上案例给我们启示如下:

第一,正常税局评估年限是3年,但在某些情况下,评估年限可以延长至无限期。因此,纳税人尽可能将全部报税资料长时间保存;

第二,单单说自己因为粗心或疏忽而没有真实申报收入,税局是可以延长评估年限的。换句话说,只要税局认为纳税人有偷漏税嫌疑存在,就可以无限期追索;

第三,如果想为自己辩解不是因为粗心或疏忽引起漏报收入,那么,在报税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这样或许能获得税局一些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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