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11期 | 丈夫为逃避税局追税,将其名下房屋过户给妻子。妻子必须“夫债妻还”吗?

加拿大税法和其它国家一样,政府对纳税具有强征性。简单地说,如果一个人长期欠税不交,税局有权签发搜索令、没收其财产以冲抵欠税款。假如在一个家庭里,丈夫长期欠税不交,为阻止税局追索其名下资产,丈夫将自己名下唯一的资产-房屋转给妻子,以为这样,即使税局找到丈夫,丈夫除了一身欠税便一无所有,税局会因此放弃对欠税款的追索吗?

最近在安省Richmond Hill发生一起类似案例[Citation 2015 TCC 275]。丈夫名叫Richard Myers(以下简称“R”),妻子名叫Deb Myers(以下简称“D”)。2002年,妻子是一家健康诊所的经理。丈夫也在同一诊所工作,丈夫高中学历,承认自己是个“financial trouble-shooter”。夫妻于2003年1月在Richmond Hill购买一处住房,房屋购买价为50万元。正式购买前,此夫妇与以前房东Nardis达成以下协议:每月支付5000 元作为房屋首付的一部分,当总的首付达到65000时,Nardis需将此房出售给这对夫妇。

2003年7月14日,律师William Samis 办理过户手续,屋主由前房东Nardis改为夫妇联名。购房时,此夫妇从HOME TRUST贷款395000,从前房东贷款105000元。

2004年1月13号,房屋从夫妻联名改为妻子100%完全拥有。此时,丈夫已债务缠身。2004年1月19号妻子又从别处贷款40000用以支付房贷。

2004年此夫妇双双失去工作,无力支付巨额贷款。2004年4月16日,妻子以64.3万元卖掉此房。

2011年,税局审核妻子2004年报税,认为妻子有7万余关于房屋的相关收入,要求“替夫还债”。妻子不服税局决定,上诉加拿大税务法庭。

夫妻陈诉的主要理由:当初购买此房时,地产律师犯了个错误,把本应是妻子的屋主错写成夫妻联名。既如此,房屋从头到尾都是妻子而不是丈夫的,因而丈夫欠税与妻子无关。

 

法庭陈诉理由:事实证明,律师不存在错写房屋户主的问题,房屋从头到尾一直都是联名户头。而且律师也没有当庭作证,承认自己曾犯下此错误。加拿大税法SUBSECTION 160(1)规定,当欠税者转移其名下资产给配偶,配偶将负有交税责任。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里,尽管丈夫一无所有,无力交欠税,但因其房产转给妻子,税局有权没收妻子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被转移的房屋,直到把丈夫的全部欠税款还清。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第一,税法的强征性再次体现。纳税是每个公民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政府有权对欠税实行强制征收。

第二,纳税人切不可自作聪明。要知道厚厚的一本加拿大税法不是凭空写出来的,是纳税人与税局长期不断较量的结果,或者说是无数个税务官司的结晶。案中的丈夫自作聪明,殊不知,税法早已布下陷阱。

第三,纳税人想合理避税是完全允许的,但一定得寻求真正懂税法的专业人士的帮助。可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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