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2期 | 加国税务小知识:出售个人使用过的物品也要交税吗?

个人物品(Persona-use Property,以下简称“PUP”)是指个人拥有并且用于个人使用或享受的物品,具体包括家具、车子、船、别墅等其它类似资产。

当你卖掉PUP时,是否需要申报收入? 答案是要视情况而定,下面尝试举例说明:

例一,A先生2015年卖掉自己曾用过的大衣柜900元,如果衣柜成本500元,那么卖衣柜的增值收入为:1000元-1000元=0。注意衣柜的卖价和成本都不足1000元,但也按1000元计算。因为增值收入为零,所以A先生不用申报。

例二,如果衣柜卖价1200元,衣柜成本850元,卖价费用50元,那么增值收入为:1200元-1000元-50元=150元,注意衣柜成本变成1000元而不是实际的850元。 A先生应在2016年4月30号前,应申报这150元收入。

例三,如果衣柜卖价1500元,成本3200元,卖价费用30元,那么增值收入为:1500元-3200元-30元=(1730元)。注意这亏损的1730元视不可以抵扣其它增值收入。A先生实际应申报收入为零。

总结上面所说的,当卖价和成本低于1000元时,计算增值收入或损失时视同为1000元;计算出的增值收入要申报,但是亏损是不可以冲减其它收入的。当您出售个人使用过的物品,但拿不定主意是否需要申报收入时,请务必咨询税务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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