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33期 | 回流人士,你可知道加拿大的离境税?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加拿大经济日趋疲软,有些人认为国内拥有更多投资机会和发展空间,数年前移民到加拿大后开始回流,有的举家搬迁回国,有的是将家里会挣钱的一方派回国,而另一方和孩子留在加拿大。

针对这些回流人士,你可知道加拿大的离境税(“Departure Tax”)?

从税务角度看,回流人士是指其已切断与加国重要联系并决定回国生活,并且被加拿大税法以及中、加税务条例界定为非税务居民的特定人群。离境税就是针对这些特定人群在回流这天产生的税称为离境税。

举例说明:王先生2005技术移民到加拿大,2015年7月1日回流中国,那么从2005年到2015年6月30日,王先生一直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从2015年7月1日起,王先生就成为非税务居民或者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加拿大税法规定,王先生在2015年7月1日这天,其名下某些资产视同按市价出售同时视同按市价购回,因此会产生资本增值收入,增值收入的一半计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乘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就是王先生应交的离境税。

视同被出售的资产包括所有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坐落于加拿大以外的房屋等等。但是加拿大房屋,期权,加拿大生意用资产,RRSP等不列入被视同出售的资产。

王先生的离境税在2016年4月30日前连同其它税一并申报。或者,王先生可选择先不缴税,但必须向税局以某种方式抵押,等哪天真正卖掉这些资产或者哪天又回到加拿大时再缴纳离境税。

注意回流后,王先生不再享有任何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税收福利,比如免税账户,80万增值免税额等等。因此,税务策划非常有必要,比如回流前如何用足80万增值免税额等等。建议决定回流人士务必事先咨询税务师,早作税务策划,将离境税降到最低甚至零。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