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35期 | 浅谈外国人在加拿大购置房屋的所得税问题

文章标题提到的“外国人”是指其基本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并且根据国际税务条例被界定为“非税务居民”的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非税务居民”。

加拿大税法规定,非税务居民只在加拿大取得的特定收入纳税。特定收入就其性质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被动收入,比如租金收入,利息或分红收入,养老金等;第二类是积极收入,比如生意收入,雇用收入或者资本增值收入等。针对不同收入类型,税法上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

举例,一直在中国生活和工作的张先生(非税务居民),2015年1月1日购置多伦多一处房屋,价格100万元。张先生从2015年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每月租金收入为2000元。那么张先生如何处理租金收入的税务问题呢?具体说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按毛租金收入计算。当张先生实际收到或发生应收租金时,加拿大付租金的人包括银行必须在下月15日之前代扣代缴25%税款给税局,也就是说张先生每月只拿到1500元租金收入,500元作为税款被代扣代缴给联邦税局。2015年张先生全年租金毛收入22000元,共缴税5500元。注意这5500元税款是最后的应交税款,张先生于2016年4月30日前不需要报税。

第二,按净租金收入预缴税款(Section 216 of Income Tax Act)。注意每月预交税款不是最后应交税款,因为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张先生必须申报2015年Section 216 Return。基本算法是总的租金毛收入减去相应租金成本得出租金净收入,租金净收入乘以适用边际税率计算出最后个人所得税,并与之前预扣税款比较,一般会得到退税。

如果张先生将房屋出租5年后决定卖掉此房,那么如何处理张先生的房产增值收入的税务问题呢?

张先生必须在卖房之前或卖后10天内正式通知联邦税局,联邦税局签发房屋处理许可并收取房屋增值收入的25%作为预扣税款。假定卖房价为180万元,张先生卖房增值收入80万属于前面提到第二类收入-积极收入;联邦税局收取20万元作为预扣税款[(180-100)*25%]。次年4月底前,张先生应计算房屋最后增值收入,即卖房总价减去房屋成本,卖房费用等,增值收入的50%计入应税收入并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且比较之前税局收取的20万元预扣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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