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82期 | 父母给成年孩子购房,假如几年后孩子婚姻破裂了, 如何做才可以“肥水不落外人田”?

加拿大第一代华裔移民已渐渐步入中年,其子女也开始进入高中甚至大学。不少父母开始考虑为孩子购买房屋,以备孩子今后结婚用。孩子若能找到如意爱人并步入婚姻殿堂,总是令人欣喜快乐的。可是现实生活有时比较残酷,特别是孩子婚姻破裂之后,双方家庭似乎都站在自己孩子的这一边,那么,当初父母出钱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呢?
先看一下安省家庭法Section 18(1)对婚房的定义:

Every property in which a person has an interest and that is or, if the spouses have separated, was at the time of separation ordinarily occupied by the person and his or her spouse as their family residence is their matrimonial home.

简单地说,婚房就是分居或离婚前,你和你的配偶正常居住的房屋。这个房屋可以是是结婚时一方持有的或者共同持有的,而且婚房可以不止一个。

举例:

Mary来自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在嫁给Tom 结婚时,Mary 的父母已经为她买了一套住房, 房子的市值为200万元,并且房款全部付清。除了此房,结婚时两人没有其他任何资产和债务。结婚后,他们将此房作为婚房。

5年后,Mary 和Tom感情破裂,开始正式分居,此时婚房市值300万,假定此时两人还是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根据法律, 婚房需按分居时的市值平分,因此Mary 应该给Tom 150万,手上还有150万元。

假如他们结婚四年后,Mary卖掉房子,两人另外租房居住,又过了一年,两人正式分居。因为分居时房子已经卖掉,此房已经不符合婚房的定义,应作为一般资产进行分配(参见《加拿大税务观察》第81期 ),那么分居时,Mary 的净资产增值为100万(300-200),Tom 净资产增值为零,作为分居后房子的分割费,Mary 应给Tom 50万元,手上还有250万元。

如此比较,Mary 应该在分居前就取得Tom 的同意并卖掉此房,这样Mary 最终手上会多得100万!

相信Mary的父母也会支持这种做法,毕竟当初买房的钱是他们拿出来的的,当孩子的婚姻不幸破裂时,肥水还是少落入外人之手的好。

亲爱的读者,如果您是Mary 的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时,是否应该多思考一下呢?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