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26期 | 母公司向子公司零利率借钱,子公司利息收入等于零吗?

随着中、加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不少中国企业为扩大其业务范围和影响力,纷纷在加拿大成立分公司。比如中国申通快递于今年6月在加拿大成立分公司,短短几个月,已有两个快递店开业。很多子公司创业期间有国内母公司雄厚资金扶持,加上子公司传承国内母公司成功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导致子公司成长迅速,短短几年下来就积攒了丰厚的利润。这时母公司开始向分公司借钱了,尽管是无息借款,但是加拿大联邦税局认同子公司会没有利息收入吗?

其实不然。假如A公司是国内母公司,B公司是A公司在加拿大的子公司。A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向B公司借钱1百万,借款利率为零。假设截止2016年12月31号,A公司仍然没有还钱,那么,根据加拿大税法规定,B公司的利息收入不是零而是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A公司和B公司根据税法Subsection 15(2.11)共同Make Election,这样这1百万债务就成为Pertinent Loans and Indebtedness(简称“PLOI”)。B公司虽然实际上没有收到任何利息收入,但根据加拿大税法被视作收到利息收入并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计息,利率是联邦税局规定利率4.52%再另加上4%,如此计算,两年利息收入为170400元。B公司应申报此利息收入并连同其它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A公司和B公司没有Make Election,A公司将视同收到B公司分红收入,并且B公司应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税款。其原因是A公司相对加拿大而言是外国公司,加拿大公司分红给外国公司,加拿大政府将税款从源头上加以控制,目的是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上面只是一个小例子,目的是介绍一些税务小知识,读者切勿机械模仿。现实生活中,当发生类似交易时,务必咨询专业人士以避免联邦税局找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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