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36期 | 遗产税务规划系列之五:家庭信托

信托是委托人(“Settlor”)将其财产交予受托人(“Trustee”),让受托人根据创立人的主旨,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之利益或为指定的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保管的行为。如果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家族成员,这种信托可称之为家庭信托。

比如,祖父给出1万元建立信托,目的是要其女儿替6岁的孙子管理这笔钱。祖父是委托人,女儿是受托人,孙子是受益人。当这个家庭信托成立时,祖父的1万元已不再属于祖父,而是属于信托并由女儿管理,并且孙子是这1万元资产的全部受益人。当祖父离世时,祖父名下已没有这1万元资产,相应的税费自然就免掉了。

家庭信托是西方国家遗产规划中非常常用和传统的合理避费、避税工具。笔者在加拿大多年税务实践发现,几乎70%的加拿大高资产人士都有自己的家庭信托。随着中国经济不断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华人也迫切希望有自己的家庭信托,真正实现“富过三代”!那么,设立家庭信托的好处在哪里呢?

从非税务角度看–

  • 可以按你的意愿自由分配资产。比如你想给孩子付学费,如果一次性给出,孩子可能马上挥霍掉。但如果通过设立信托,信托每年可以支付你孩子所需要的钱
  • 保护资产不受损失。凡是转入信托的资产法律上归信托拥有,即使婚姻关系破裂,信托资产的分配仍然不受影响
  • 减少遗产鉴定费。信托资产不计入遗产鉴定费的计算
  • 留给后代的不仅是现金。信托可以拥有现金和各种投资
  • 离世人的财产不用公布于世
  • 面对不可预见的第三方财产诉求时,尽可能减少暴露自己

从税务角度看–

  • 合理解决收入分流问题。通过设立信托,解决收入从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人群分流的目的,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每个家庭大约可省税$25,000
  • 利用每个税务居民80万增值免税额(“LCGE”) 。假如只有一个业主,只能用一个人的LCGE。但是信托可以让家庭成员中所有18岁以上的都用足LCGE。
  • 遗产冻结计划(“Estate Freeze”),为退休做好储蓄安排

信托是遗产规划中最复杂的一部分,因为会涉及税法,信托法和民法。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不可能在此将家庭信托内容作十分详细介绍。如想了解更多关于家庭信托方面的税务信息,可关注我们举办的家庭信托专题税务讲座。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