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8期 | 如何让你的家庭办公室充分抵扣成本 但又不改变自住房的性质?

与中国一样,加拿大政府非常扶持本国的小生意。以安省为例,一般年应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可以享受低于15% 税率优惠政策。如此优惠政策吸引众多加拿大人开始从事自己的小生意。开业的头几年,为节约成本,很多人并没有在外面租办公室,而是利用自己的自住房,腾出一、两间用作生意,通常称为家庭办公室。现在是后疫情时代,居家办公的人越来越多,那么自住房还能享受100%免税政策吗​?

加拿大税法规定,凡是和生意收入有关的家庭办公室成本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抵扣,比如水费、电费等。

另外,税法规定,每个加拿大家庭享有一套自住房,当自住房出售时,产生的增值收入100%免税。无疑,这在“万税之国”的加拿大是极其珍贵的避税工具之一。

单从税法上看,纳税人想同时享有这两方面的优惠政策似乎不可能的。税法Paragraph 45(1)(b)规定,当自住房全部改变用途,比如用作生意,从改变的那天起,房屋视同按市值出售。如果只是部分改变用途,比如房屋50%用于自住,50%用作生意,那么当房屋出售时,增值部分的50%免税,另外50%则应计入应税收入。房屋比例分摊依据主要是使用面积大小以及使用天数等。

那么,如何做到既保持自住房的性质,又享有家庭办公室的成本抵扣呢?税局作出以下放水条款。只要满足以下3种情况,一方面家庭办公室成本照常抵扣,另一方面,当房屋被卖掉时,全部房屋增值收入仍然100%免税,避免了前文所讲的按比例分摊的税收问题。

第一条:改变用途的部分,比如家庭办公室,只占整个自住房的一小部分

第二条:对房屋没有结构性的改变

第三条:没有计提房屋折旧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其实税局这3项放水条款并不是很清晰。比如第一条,到底多大比例算小部分?第二条,什么是结构性改变?比如改造地下室使其更有利于出租算不算?纳税人遇到此类问题,切不可简单下结论,不小心落入税局陷阱,其后果是完全自负。要知道税局也和纳税人一样,是税法的执行者。税局虽然不一定完完全全遵照税法执行,但税局的意见也很重要,因为找纳税人麻烦的通常是税局。如何在税法和税局之间找到合理避税途径,除非很有经验的税务师,一般人是很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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