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126期 | 渥太华2名纳税人6年隐瞒收入300多万, CRA 第一次采用刑法条款打击逃税

在加拿大,逃税是一种犯罪,它指忽视加拿大税法,伪造资料,故意瞒报收入及夸大成本等,其结果都是严重的,除了偿还全部税款,加上利息以及CRA评估的任何民事处罚。此外,法院还可以处以高达200%的逃税金额罚款,并判处最长五年的监禁。另外根据加拿大刑法,如果处罚中有欺诈行为,最长有14年牢狱之灾。

 

因此只要纳税人被定性为逃税, CRA 是有权向刑事法庭提出诉讼的。但是过去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CRA除了针对那些性质特别恶劣的案件比如税务抗议者的人才提起刑事诉讼,其它多数都是通过税务法庭的民事诉讼获得这笔钱,并没有上升到刑事诉讼。

 

然而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例似乎打破了这种惯例。

 

根据CRA 官方媒体近日报道,两个渥太华居民被指控逃税,逮捕并之后有条件保释。根据加拿大刑法中的“犯罪所得”条款,税局收缴了他们名下的六个出租物业和一辆汽车,这是CRA第一次使用刑法中的“犯罪所得”条款协助逃税调查。

根据法庭记录,这两人是住宅和商业房地产租赁以及房地产改造和开发业务中的多家公司的上市股东,董事或公司高管,从2008年到2013年,他们采取多种手段少报应税收入,具体包括为个人目的从他们控制下的多家公司拨款,挪用公司租金收入和操纵供应商发票等,在过去的6年里共漏报收入311万元, 仅联邦税一项,就逃税52.3万元。

 

“犯罪所得”条款一般用于涉嫌恐怖主义或洗钱的案例,而这次CRA用于逃税调查,无疑表明CRA 对逃税打击力度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CRA 官员还声称,他们今后还会继续使用这种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所得”条款也可用于扣押加拿大境外的财产。例如,如果CRA认为有人从事离岸逃税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度假屋或游艇,那么CRA可以冻结或扣押这些资产。使用 “犯罪所得”条款还可以阻止一些逃税者企图通过宣布公司破产以达到避免缴纳税款的目的。

 

据CRA 统计,从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五年期间,加拿大法院共判定307名纳税人逃税,逃联邦税1.34亿元,罚款3700万元,监禁245.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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