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20期| 冤! 本来符合新房HST的退税却死活要不回来!

多伦多房产投资一直如火如荼,但笔者发现,近来关于新房HST 退税的官司也越来越多,不少投资者因为错误理解税法,不仅拿不到税局退税,反而被处以罚金。

2016年1月13日,加拿大最高法庭【Citation: 2016 FCA 12】对多伦多华人王某(特隐去真实姓名)关于新房HST退税一案作出最后判决,王彻底败诉并将承担全部法律费用。

2010年王以29.5万元的价格从某建筑商手里购买一块空地,同一天,王和另外一家房屋建筑商签订在空地上的建房合同,建房造价为62.6万元。依照有关规定,王向税局递交了新房HST退税申请。

不料税局拒绝了王的退税申请,原因是税法s. 254 of Excise Tax Act规定,土地和房屋必须是同一建筑商,而王是与两家不同的建筑商签订的合同,因此税局不能办理退税。

王不服,2014年上诉税务法庭,败诉。2016年继续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法庭,并状告税务法庭有歧视和不公平之嫌,但联邦法庭认为税法对此问题诠释地非常清楚,税务法庭也不存在歧视和不公的问题,王再次败诉。

笔者欣赏王有不断上诉的勇气,但是,如果王当时递交另外一种称为“Owner-built” HST退税申请,是一定拿得到退税的,这一点,已在法庭上得到证实。只可惜王一直没有得到专业人士的指点,错误理解和运用税法,并在错误的道路上与税局对峙长达6年之久,其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之多,实在令人惋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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