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16期 | 离婚后,男方按规定支付给女方的生活费能抵扣吗?振奋!萨省纳税人状告联邦税局大获全胜!

最近在萨省发生一起有趣税案[2015 TCC304]。纳税人,男,名叫KEN BLUE(以下简称“K”)。K于1994年开始与女方同居,1998年结婚,2012年分居,2013年正式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男方需总共向女方支付生活费6万元,男方从2013年开始,每年支付女方1.2万元,5年付清。

2013年K按规定支付给前妻生活费1.2万元,并且在申报其2013年个人所得税时,将1.2万元抵扣了其它收入。结果联邦税局认为1.2万元不能冲减其它收入,认为这笔支出是K一次性支付给前妻的一部分,是“Capital in Nature”。根据税法,如果是Capital in Nature,这1.2万元是不允许抵扣的。纳税人不服,在税收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将加拿大联邦税局告上税务法庭。

法庭认为,K定期支付的间隔期没有超过一年;1.2万元只占K当年总收入12%左右;K的支付是为了维持女方的基本生活费用;支付费用没有利息;固定支付年限仅仅5年等。因此,法官认为,K的支付不是“Capital in Nature”,这1.2万元可以冲抵K2013年的其它收入。

这个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第一,加拿大税法其实是相当复杂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夫妻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生活费很常见,但是男方支付给女方的生活费是否可以抵扣,不可一概而论。每个案例因事实不同,结果大相径庭。

第二,纳税人如果觉得理由充分,应该勇敢地与税局对簿公堂。在民主与法治的加拿大,纳税人获胜的案例并不鲜见,前提是纳税人务必取得专业人士的帮助。

笔者一方面为纳税人获胜感到欣慰,另外一方面,税局输了官司后,通常会向联邦政府提议修改税法,堵塞漏洞。这也是为什么加拿大税法从40年前的不足100页,变成如今的厚厚一本,而且每年还在以几厘米厚度递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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