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37期 | 遗产税务规划系列之四: 生前资产赠与

资产赠与包括现金、股票或房产等。华人资产赠与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比如夫妻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等,也有为数不多的华人向慈善机构捐赠。加拿大号称没有赠与税(“Gift Tax”),但并不意味着在赠与过程中不产生任何税收问题。如果赠与的是可以产生收入的资产,比如股票,债券等,而且赠与不是发生在夫妻之间,根据税法,赠与者在赠与时资产视同按市值出售,那么赠与者对其赠与资产被视同出售时产生的增值收入需要申报纳税,被赠与者接受资产的进价等同赠与者赠与时的市场价。赠与过程结束后,今后资产产生的资本增值收入是在赠与者名下报税还是在被赠与者名下报税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原因就是笔者以前文章提到过的税务归属原则(“Attribution Rule”)。

举例,父亲赠与他未成年儿子上市公司股票100股,股票市值1万元。父亲在赠与时视同按市值出售,父亲应计算这100股股票的产生的增值收入并在第二年4月30号之前报税。儿子虽然一分钱没花,拿到这100股股票的成本价仍是1万元。赠与过程结束后,这100股股票产生的分红收入或利息收入仍在父亲名下报税,但股票的增值收入在儿子名下报税。假如这100股股票赠与发生在丈夫与妻子之间,丈夫赠与时也视同出售,但可以按成本价出售给妻子,等妻子以后将股票出售给第三方时,资本增值收入才发生并且在丈夫名下报税。

再如,如果赠与的是现金,比如父亲赠与现金给成年儿子交学费,儿子是不用申报被赠与的现金。但是,如果父亲赠与现金给儿子购置房产,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儿子购置的是自住房,应该没有税务问题。如果儿子拿到父亲赠与的现金购买投资房,赠与时儿子不用申报现金收入,但以后投资房产生的增值收入是须在父亲名义下交税的。

很显然,生前赠与资产,从法律上而言,资产已经与赠与者剥离,所以当赠与者离世时,自然就没有遗产鉴定费了。至于赠与者与被赠与者双方的个人所得税,前面讲过,要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相关税法纳税。此外,赠与者在赠与前要考虑清楚:是否从此以后再也不需要此资产了,赠与后会不会降低自己今后的生活水准等等,因为赠出去的资产一般是难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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