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41期 | 以公司名义投资还是以个人名义投资?

经常有客户咨询,是否要成立一个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相比较个人直接投资而言,以公司名义投资有税收优惠吗?

其实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税务问题,下面尝试用一个简单例子来加以说明。

如果你个人直接投资并收到利息收入100元,按2015年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49.53%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49.53元,你税后拿到手上的现金是50.47元。

如果你成立一个加拿大控股的私人投资公司,假定公司所得税税率20%,这100元利息收入应交公司所得税20元。此外,加拿大所得税税法规定,对这种投资公司开征RT(“Refundable Tax” )26.67%,也就是说公司应一共交46.67元所得税。但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对投资公司开征的RT实际上税局又退还给公司了,因为当公司每分红3元给股东时,政府需退税给公司1元。因此,最终公司还是会有80元留存并可以通过分红形式给股东。你作为股东收到这80元后,按边际税率29.53%(49.53%-20%)征收个人所得税。很显然,你作为股东最终到手的现金仍是50.47元,和你个人直接投资税后得到的现金没有区别。

上述例子说明,单从税务角度而言,无论以公司名义投资还是个人直接投资,其最终结果是一样的。换言之,以公司名义投资并没有比个人直接投资更优惠。这也就是加拿大税法中Integration Model。Integration Model的目的就是防止当以公司名义投资时会与个人直接投资产生税收上的差异。RT的设置也是为防止公司将投资利润无限留存公司而采用的特别税收策略。

当然相对个人直接投资而言,以公司名义投资,会有一些别的非税务考虑。比如公司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问题。再如,如果想投资美国证券,以公司名义拥有可以避免美国遗产税等。这涉及另外一个话题,本文就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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