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45期 | 自住房改变用途后的税务处理

加拿大税法规定,1981年前,每个家庭成员都可以指定自己的自住房。1981年之后,每个家庭只可以指定一套自住房(Principle Residence)。自住房其实是一个统称,它可以是独立屋,公寓,别墅,可移动住所,甚至是国外的船舶。需要指出的的是,自住房不一定要座落在加拿大。

众所周知,当自住房被卖掉时,产生的增值收入全部免税。但是当自住房用途发生改变,比如成为出租房时,税务上如何处理呢?

举例说明,比如你2011年以50万元购置一套自住房,2014年1月1日开始出租,如果2014年1月1日房屋市值是70万元,那么在2014年1月1日这天,你的自住房被视同按市值70万元出售,其增值收入20万全部免税。但是同时在2014年1月1日这天,你的自住房又被视同按70万元成本价购进。假如2015年你出售此房获得80万元收入,那么增值收入10万元的50%,也就是5万元计入你2015年的应税收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有意思的是,税法允许你在向税局申报2014年个人所得税时Make Elections,同时附上文字说明。这么做的好处在于:2014年1月1日你的自住房没有被视同出售,也就是说虽然从2014年1月1日起,你的自住房变成出租房,但你还是可以让此房保持长达4年的自住房身份。过了4年后,也就是2018年1月1日后如果你继续出租此房,其税务处理方式就是前面说的这天被视同按市值出售并同时被视同按市值购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期间,尽管你的房子一直出租,但在计算租金收入时不能扣减房屋折旧(“CCA”)。而且,如果在这四年期间你又拥有第二套房屋,你不能指定第二套房为自住房,因为Elections已经指定你第一套房为自住房。假定第二套房增值高于第一套房时,Make Elections并不是最佳方案省税方案。

当你的自住房改变用途,或者拥有两套以上房屋时,如何最大程度省税,须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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